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华、李某、刘某、周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令追缴被告人李某华、李某、刘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3000元,共同返还给莲花县良坊镇富民村委会(含李某华已返还的44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华、李某、刘某祥、周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共同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华、刘某、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7月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李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居住的良坊镇富民村的工程建设中,多次进行阻工、言语威胁以强揽工程、强行入股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华、李某、刘某、周某四人经商量,以自己是本地人要赚钱为由,强行要在莲花县良坊镇富民移民安置工程中入股。期间,李某、刘某、周某多次在该工程施工现场阻工,提出入股要求。被害人刘某宇、陈某等人为确保移民安置工程顺利完工,迫于无奈同意李某华、李某、刘某、周某“入股两万元需分红两万元”的不合理要求。此后,被告人李某华等人既没有参与工程建设,也未进行管理,在该工程拨付部分款后,被告人李某华等人在拿回20000元本金后,非法获利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华、李某、刘某、周某各分得2500元。 二、2017年11月前后,被告人李某华、刘某、周某等人以阻工的方式强行从莲花县良坊镇富民村村委会承包到富民村新农村建设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几天后,以建设该工程难以营利为由,停止施工,要求退出该工程。村委会迫于无奈只能同意,并退还20000元材料费及7200元误工费给李某华等人,被告人李某华、刘某、周某各分得误工费2400元。后富民村村委会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继续施工,李某华、李某、刘某再次阻工,并多次去村委会找村干部吵闹,要求拿回工程继续施工。期间,被告人李某华在富民村委会借故打了村干部刘某某一巴掌。后来富民村村干部为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在李某华等人并未施工的情况下,迫于无奈以“务工工资”的名义支付13000元给李某华等人。李某华、李某、刘某三人各分得4000余元。2019年4月14日莲花县公安局发还扣押李某华的退款4400元给富民村委会。 三、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华、李某二人在莲花县良坊镇富民村机耕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本地人要赚钱”的名义阻止民工施工,迫使该工程承包人李某某同意李某华、李某、刘某、周某四人入股10000元人民币。后该工程因征地问题停工,李德强将李某华等人入股的10000元退回后,另外支付2000元作为请李某华等人吃饭的费用。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华、李某、刘某、周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阻工、威胁等手段,以强揽工程、强行入股的方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予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共同商量,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均为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华、李某的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在敲诈富民村委会13000元的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在前期强揽工程部分未参与,被告人周某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退出未分得赃款,应区别量刑,可适当减轻其刑责。四被告人在第1起移民安居工程敲诈勒索中,尚未得逞的10000元,系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给被害人刘鑫宇,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华、李某、刘某、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莲花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