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桃萍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带着宠物与朋友在萍乡高专后门吃夜宵,后因逗玩宠物狗一事与被害人沈某等人产生冲突,当场吃了亏。次日,陈某打电话要被告人刘某帮忙并叫其带家伙过来,刘某联系被告人姚某一同帮忙并要其带家伙。姚某联系朋友,其朋友找人准备了镣刀。 2016年6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等人前往高专后门附近找到沈某等人,随后,刘某到达现场,姚某等人带着镣刀坐出租车赶到现场。双方商谈此事未果,姚某持刀向沈某冲过去,沈某在逃离过程中摔倒,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宋某看到自己一方的沈某被打,即从旁边夜宵摊拿起一锅烧热的油泼向姚某。双方继续混战一会后,双方离开现场。刘某将姚某送到医院,后经鉴定姚某构成轻伤一级。陈某、宋某、沈某构成轻微伤。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姚某、刘某因琐事与被害宋某轻微伤,三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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