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被告人王某及其叔叔与被害人李某因养狗一事发生纠纷,先后劝告李某的母亲,李某听后便和王某的叔叔发生口角,王某上前劝开未果,反而与李某产生肢体冲突,王某用拳头殴打李某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事发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与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应当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王某适用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