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开区分局洪山派出所接连处理两起丢失钱包的警情,面对金钱,不同的处理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局:一个因见财起意,心存侥幸,最终将接受法律制裁;一个因拾金不昧,及时归还,获群众点赞。
两件事情还得4月底说起:4月25日,焦急的陈某到洪山派出所报警,称在开发区遗失一钱包,随后包内的一本银行存折被他人在宜春市某银行营业网点取走全部存款47500元。接警后,洪山派出所民警立即立案侦查,并前往宜春市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经过民警细致侦查,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5月23日将其抓获。 原来,犯罪嫌疑人卢某珂当日捡到钱包后,发现包内有现金7500元、受害人身份证、存折及疑似存折取款密码的纸条,卢某珂见财起意,为规避在萍乡作案被发现的风险,连夜赶往宜春,将存折中的存款如数取出。没想到如此“高招”还是被公安机关侦查抓获。5月24日洪山派出所已追回全部赃款,如数发还给受害人,陈某为表达感激之情,将一面写着“为民服务 尽心尽责”的锦旗送到洪山派出所办案民警手中。
同样暖心的一幕出现在5月26日: 5月26日,家住南昌市的陈先生来武功山旅游,于当日入住开发区一宾馆,谁知晚上散步时不慎将钱包遗失。因包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众多财物,陈某觉得找回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对接下来的旅程没有信心,正当此时,陈某接到洪山派出所的电话,称捡到了他的钱包,请他到派出所领取。 原来当日就有热心群众捡到钱包后立即联系洪山派出所,钟警官经过多方查找最终与失主陈某取得联系。当洪山派出所民警将钱包交给他时,陈某感激万分,他握着民警的手感叹:“这次来萍乡感触特别深,景色美,人心善,特别感谢你们公安民警让我有好心情继续此次旅行!”
警方提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警方提醒:广大居民朋友一定要管理好随身财物,特别是老年人要将身份证、取款密码、存折分开存放,谨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来源:萍安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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