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间又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该一案件。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下旬至6月,杨某邀集王某、罗某等人(均已被判刑)以及黄某入股在萍乡开设赌场。赌场共8名股东,杨某、罗某、黄某等人各占10%的股份,剩余20%股份收入用于赌场的日常开销及工作人员工资。8名股东分工明确,杨某等人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黄某、罗某等其他股东主要负责喊客、凑脚打牌,还聘请专人负责管理账目、兑换筹码、“抽水”等,其他人员负责赌场守门及望风。杨某、黄某等人先后在萍乡市区六个地点租私宅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筹码,采用“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6月14日下午,侦查机关将开设于萍乡市区某镇某村一私宅的赌场查获,现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2018年11月5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筹码,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好、以及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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