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易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一辆萍乡开往宜春方向的客车上扒窃被害人袁某挎包内的一紫色塑料袋。该塑料袋内有被害人袁某身份证、存折、一包价值人民币5元的庐山牌香烟等物品。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易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一辆由浏阳市南站开往文家市方向的客运班车上,由被告人易某将被害人肖某的上衣口袋用刀片划破,扒窃被害人肖某上衣口袋里面的2万元人民币,扒窃成功后易某将1万元分给李某,自己得人民币1万元。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市区火车站公交站台处,扒窃被害人兰某外衣右边口袋内一台华为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27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共同盗窃行为中,被告人易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易某、李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参与扒窃二次,被告人李某参与扒窃三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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