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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两男子因琐事发生口角、拿砍刀追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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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0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QQ截图20190602170535.jpg
(网络)
  2017年6月,被告人兰某和被害人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打斗。同年7月26日下午,兰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王某,邀其谈倒土的事,陈某和王某开车来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店门口后,看见停在巷子里兰某的越野车,两人上车后发现副驾驶座上有四五把砍刀。之后不久,兰某看见何某等人从酒店出来,便拿起副驾驶座上的一把砍刀冲向何某,随后王某、陈某也先后拿一把砍刀,跟在兰某后面。在酒店旁边巷子兰某追上了何某,并将何某砍伤。砍完人后三人上了越野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陈某、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兰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较轻,应当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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