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索要债务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案件,二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被害人王老板分别欠被告人张某、刘某、李某(在逃)的钱。张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张某同李某将王老板带至萍乡某酒店,后又将王老板带至萍乡某快捷酒店,期间主要由张某、刘某采取跟着、看守等方式限制王老板人身自由,以此迫使王老板筹钱还债。六天后,王老板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在萍乡某快捷酒店解救了王老板,并当场抓获了张某和刘某。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为索取王某所欠其借款,将被害人带至酒店,采取看守、紧跟等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达六天之久,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均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图文无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