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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以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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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5 07: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审查,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以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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