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胡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胡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朝阳南路某店门前人行道将被害人廖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在盗窃过程中陈某独自将电动车推至宾馆后无人工地上搭线打火,胡某为其望风。两人盗得电动车后,陈某将被盗车辆以300元人民币卖给赖某,两人将非法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871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