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6年1月7日,张某伙同李某(已判刑)窜至萍乡市区某银行附近,见王某一辆本田越野车停在该银行门口,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干扰器干扰王某锁车门,之后尾随王某进入该银行,同时电话通知张某已成功干扰王某的汽车,张某进入王某的车内翻找财物,后在汽车后备箱内盗得现金18万余元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同年5月7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与李某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