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邱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邱某系无业游民,曾因贩卖毒品获刑。2018年9月18日晚,邱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萍乡市安源区某路段时,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受伤倒地,邱某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 邱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邱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6.5605mg/100ml,属醉酒,被害人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但邱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配合民警调查取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