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与朋友产生矛盾,将朋友面包车用汽油点燃烧毁。近日,安源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因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11月5日凌晨,李某心存报复,带着一小瓶汽油和一根铁质水管来到胡某家门口,因认识其父母,担心他们会受到惊吓打算离开。当李某走到某街道办事处门口人行道上看到胡某停放在那的一辆面包车后,便先用水管砸碎汽车的玻璃,后将汽油浇在汽车的引擎盖上并用打火机将车子点燃,随后逃离现场,导致车子前半部分烧毁并报废。经鉴定,被毁车辆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悔罪、认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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