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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堪忍受丈夫家暴 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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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08: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妻子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邓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丈夫邓某多次对妻子李某实施家庭暴力。2019年4月,邓某对妻子李某拳打脚踢,并用手击打李某头部数次,造成李某身体多处淤青、头晕头痛、左手食指变形肿痛。为确保人身安全,李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向法庭提交了医院就诊病历、身体受伤照片,伤情鉴定报告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安源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邓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且裁定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期间,如被申请人邓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作出后,安源区法院依法向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邓某送达,并告知被申请人邓某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同时为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将裁定书送达邓某、李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所属的派出所,相关单位均表示会予以配合。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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