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李某贩卖毒品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6月3日,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李某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李某驾驶小轿车来到萍乡市区某小区门口,让在路边等候的杨某上车,在车上李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拿给杨某,杨某当场支付李某130元毒资,并赊欠20元。后杨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粉末和一粒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总共净重0.76克。 同年6月8日,侦查人员在本市区某镇汽车站附近抓获李某,从其驾驶的小轿车方向盘左下方的小储物柜内查获用透明保鲜膜包裹的五包用蓝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红色药丸透明保鲜膜外用一层白色卫生纸包裹。经称重,净重分别为16.57克、18.93克、6.5克、18.78克、18.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经鉴定,送检保鲜膜,经15个STR分型与李某血样分型一致,支持为李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安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数量为80.09克,考虑到李某吸食毒品的情节,且查获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