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199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未经批准,在湘东区其家院内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批发销售给王某等人,并将部分销售情况登记在记录本上。经统计,刘某共屠宰、销售生猪总价值12万余元。2018年5月,刘某在其家屠6头生猪准备销售时被查获,屠宰的近600公斤生猪肉被扣押。经评估,查获的生猪肉价值8609元。其后,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赃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