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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首例非法网售药品被判刑六年八个月 罚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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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11: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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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制报6月19日讯   刘夙 记者陈旻报道:6月13日,萍乡市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肖某、吴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网售药品,非法销售达700余万,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非法网售终止妊娠药品被诉

    经查,被告人肖某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在萍乡市某中学当校医。肖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吴某雇佣数人通过QQ、微信、淘宝店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截至2018年7月案发,肖某等人平均每天销售终止妊娠药品20余套,累计销售金额达700余万元,买家遍布全国30个省份300余个地市。

    据了解,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肖某、吴某刑事案件后,迅速启动内部联动机制,从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三个角度开展“一案三查”,发现涉案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是用于终止妊娠的国家处方药品,具有多项服药禁忌和不良反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会造成药品擅自使用或不当使用,对用药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甚至危及生命。据此,该院提起全市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肖某、吴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为追逐经济利益,私自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销售用于终止妊娠的处方药,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市场诚信经营秩序产生破坏,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终止妊娠药品的随意滥用,危及到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在全国发行的纸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经审理,两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6月13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肖某、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向消费者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使用并回收其非法销售的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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