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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七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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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8: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0日,安源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余十二名被告人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骆某(另案处理)系一传销组织的B级成员,被告人向某、姚某系该传销组织的C级成员,共同发展了其余被告人等传销成员。2018年7月,骆某指令向某、姚某将该传销组织在江西省丰城市设立的窝点转移至萍乡市,在某制药厂家属房、某医院家属楼、北桥附近等地设立窝点。2018年9月期间,该组织成员通过QQ、微信聊天与被害人谈恋爱等手段,先后将被害人许某、罗某、刘某骗入窝点,强行将被害人限制在窝点多日,迫使他们交出银行卡、说出银行卡密码、取出现金购买虚拟产品,攫取被害人财物。在被告人向某、姚某的暴力胁迫下,被害人罗某被迫交出3.9万元购买虚拟产品。该组织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从严惩处。
  安源区法院认为,上述十四名被告人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向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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