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判决被告人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网络配图)     2018年1月17日,胡某(另案处理)邀集被告人易某和陈某一起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某舞厅找到被害人邹某,要求邹某归还拖欠胡某的6.1万元债务。邹某称没钱还债,三人遂将邹某带到车上,胡某收掉邹某的手机,载着邹某来到萍乡市湘东区一山坡上。三人用事先准备的耙子、铲子轮流挖好一个深约一米的土坑,然后胡某和易某将邹某押到坑旁,胡某威胁邹某不还钱就将其活埋。邹某经恐吓答应先出具欠条。之后,胡某、易某等三人将邹某押到胡某位于萍乡市安源区的住所,胡某要求邹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2018年1月19日归还6.1万元欠款,还清欠款前不准邹某离开。2018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胡某、易某将邹某带到某宾馆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日4时许,经邹某要求,胡某将手机归还,并要求其借钱还债。邹某趁机报警。民警赶到某宾馆房间解救邹某,并将胡某、易某抓获归案。 (网络配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易某受胡某邀集参与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易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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