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叶某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10月21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尹某购买50元钱毒品海洛因,并到尹某住宅楼下等待。尹某接电话后,将0.05克海洛因拿给被告人叶某,让叶某送给杨某。叶某接过毒品后,到楼下与杨某交易,杨某付给叶某人民币48元。交易完成后,叶某将48元毒资交给尹某,尹某免费提供了0.05克毒品给叶某吸食。24日上午,杨某再次电话联系尹某购买海洛因,尹某和杨某相约在某学校后门处见面。尹某拿了一包重约0.1克的海洛因给杨某,杨某拿给尹某人民币100元。同日,公安机关将尹某、叶某抓获,从尹某住处及身上查获海洛因1.75克。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叶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