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利兵、颜志宏、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8月6日,记者获悉,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2017年11月16日,李某成立萍乡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余万元。成立公司后,李某用该公司名义,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给浙江省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分别 开具给上海某三个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25份、25份。上述李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为100余万元。2018年8月29日,李某主动投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刻数额100余万元,数额较大。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