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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征信受影响 法官判后答疑促主动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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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7 08: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4800元及利息200元。
  2018年11月22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到期后,被告分四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5200元。此后被告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借款4800元及利息1800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当时约定借款一个月,但被告到期后未全部偿还,仅陆续归还了5200元,尚欠4800元,故被告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讼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的意见因借条上未明确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诉请要求按月息3分计息的意见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但依法可以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周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遂作以上判决。
  收到判决后,被告周某某由于担心征信受影响,主动联系原告一同来法院咨询,经过主审法官答疑,为避免之后对其个人征信产生不利影响,其主动要求在法官见证下当场通过微信转账还钱给原告,最终由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案结事了,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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