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两次在本地某街道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夏某(另案处理),每次各贩卖毒品约0.1克,收取现金100元人民币。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三次在某街道贩卖毒品给夏某,每次各贩卖毒品约0.1克,收取现金100元人民币。当晚,萍乡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街道路口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夏某。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查获18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白色晶体和现金100元人民币。经称重和检验,白色晶体净重2.09克,系毒品海洛因。综上,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五次,净重共计0.5克;被缴获毒品海洛因2.09克。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贩卖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被缴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数量,但因其本人吸食毒品,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