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被告人文某赔偿原告李某某69113元。 2018年5月23日05时52分许,原告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梦想天街方向沿山下路逆向行驶至朝阳路与山下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告文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挂擦,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文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文某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88860.81元应先由被告文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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