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0日,刘某(化名)、冯某(化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申请商务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杨女士(化名)以其位于芦溪县芦溪镇麦园社区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到期后,刘某、冯某未及时还款。
2016年8月16日,经安源区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冯某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157513.84元及利息、罚息15417.1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对杨女士位于芦溪县芦溪镇麦园社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所在厂房)
(对被执行人进行例行检查)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于2016年10月19日向刘某等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三人一直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三人主动履行了4万元,剩余部分向申请人承诺会尽快还款。
之后刘某等人陆续履行了部分债务,但仍剩27000元未支付。因刘某未如约履行,该银行向安源区法院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刘某。当天上午,执行法官在其家找到刘某,但其仍表示无法还款,鉴于刘沅正这种行为,安源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拘留措施。
(将被执行人进行拘留) 来源:中国江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