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7月,吸毒人杨某(已被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约定在张某位于安源区某小区的家中进行交易。随后,张某在家中将0.67克的毒品以250元贩卖给杨某。同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