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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雇人运货不给钱称属公司欠款,法院判其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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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8: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钟某限期内支付运费8万余元给原告曾某。
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与2018年8月开始达成口头的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曾某为钟某运输货物,钟某向曾某支付相应的运费。截止到2018年12月,钟某尚欠曾某运费8万余元,并于2019年1月向曾某出具了一份欠条。事后曾某多次催讨运费,钟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某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应该支付运费,但是被告拖欠运费是引起本案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提出该运费不是个人欠款,应该是公司欠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其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欠款。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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