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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公司要求银行承兑汇票被拒,法院判决银行返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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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0: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法院网讯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萍乡某银行限期内返还原告某公司票据利益款10万元。
原告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应有被告江西某银行承兑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2日到期日为2012年2月11日、出票人为萍乡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原告就该票据向被告要求承兑,被告以丧失票据权利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票据法未有特别规定,应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票据返还请求于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次日成立,其诉讼时效从请求权人向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计算起,而不应从权利成立之时算起。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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