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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同一张纸上的两份借条,夫妻借给人10万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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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2: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法院网讯 原告党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被告刘某向原告党某、李某借款10万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并支付2分的利息。借条载明“借到李某现金拾万元整借款”,借条上没有借款人的落款。
期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李某催讨了三个多月无果,遂将此事告知了原告党某,并将借条交原告党某,原告党某找到被告,让被告在原借条上重新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到党某现金拾万元整,归还期2017年8月29日。借款人:刘某,2017年6月29日”。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断案】
安源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上与通常的借条不同,一是在同一张纸上写了两份借条,二是出借人不同,三是一份无落款,一份有落款,有落款的内容属事后补写。但结合二原告的夫妻关系、原告李某的陈述、银行明细及日常生活常识,原告李某的陈述存在合理性,即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款发生在二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二原告在本案中均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提出的利息请求,由于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陈述的口头约定2分的利息无证据佐证,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党某、李某借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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