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22日16时34分许,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自有小车在萍乡市安源区某路口撞上行人过街语音提示桩,造成提示桩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822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单方事故,后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93.8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