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被告华某被判三十日内返还其侵占的储物间。 原告系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原告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开发某小区,并于2012年获得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随后进行招投标开发建设,建成后进行销售。但房屋的第一层作为储物间未进行销售。2017年被告华某认为原告拖欠其工程款,强行占有原告储物间并进行了装修。期间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但被告仍未搬离储物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侵占的储存间,是原告自筹资金开发建设的房屋,被告以原告欠其工程款为由而强行侵占该储物间,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侵占的储物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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