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所租车辆抵押获利的合同诈骗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何某和陈某(已另案处理) 商议,由何某与租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辆,由陈某伪造车辆证件,并将租赁车辆开往其他地方进行抵押,以此获利。自2018年6月至7月间,何某与陈某共实施三次合同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共计27万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采取与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形式骗取车辆,之后使用伪造的证件将车辆进行抵押从而获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3次,诈骗金额共计27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订租车合同骗取车辆,同案犯陈某伪造证件抵押车辆,两人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共同完成合同诈骗行为,二者间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何某住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