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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萍乡法院发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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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3 07: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代人总有许多“甜蜜的烦恼”
生活条件好了
买得起房和车了
   却发现住进了小区开上了小车
但有车开、没地停...
640.webp (1).jpg
小区停车位具体来说
可以分为
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
地上车位
1.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车位
2.地上规划车位
地下车位
1.公摊地下车位
2.地下人防车位

不同类型的车位
其归属也不同
1. 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车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具体指什么,《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进行了规定。


1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可惜一般来说,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车位往往难以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于是下图中情况就发生了~

640.webp.jpg
2. 地上规划车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但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占用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建的车位,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那么出售、附赠、出租
具体是指什么呢?

出售
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交付业主所有,由业主支付约定价款。

附赠
开发商把属其所有的车位、车库无偿地送给业主,业主同意接受。

出租
开发商作为出租人把出租财产——车位、车库交给业主使用,业主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车位、车库返还给开发商。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
      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因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3. 公摊地下车位
640 (2).webp.jpg
公摊地下车位,顾名思义,是利用分摊的共有面积建设的地下车位。
也就是说
公摊地下车位
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在实践中,如果小区业主需要使用车位,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4. 地下人防车位
什么是地下人防车位?
它和普通地下车位有何区别?
640 (1).webp.jpg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

人防工程带有如下标识:

640 (2).webp (6).jpg

人防车位绝对不算成公摊面积,而普通的地下车位可以被算成公摊面积。


基于地下人防车位的公共功能属性,它不归业主、不归开发商,而归国家所有,是无法办理不动产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法条中的“谁投资谁收益”之规则,开发商可以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

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时间最长只能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但实际上,安徽、江苏、湖北等省都通过省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目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租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来源 | 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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