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要求返还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2019年初原告李某在被告安源某口腔门诊进行植牙就诊,经该口腔门诊检查后,确定原告需进行植牙。双方商定了植牙费用,原告李某当日向该口腔门诊缴纳了全部费用,同时该口腔门诊出示了收费单给原告。几天后,原告依约前往该口腔门诊就诊并签订了种植治疗同意书,明确植牙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随后该口腔门诊为其安装了牙钉,并告知原告需四个月待牙钉固定后才能进行植牙。四月后,待原告依约前往植牙,发现该口腔门诊已关门停业。经核查被告安源某口腔门诊是由被告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告遂将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和安源某口腔门诊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安源某口腔门诊进行植牙就诊,收取原告的植牙费用并签订种植治疗同意书,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安源某口腔门诊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但未按照约定为原告植牙。现被告门诊已关门停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植牙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口腔门诊系被告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