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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检察院用公益诉讼向非法采伐行为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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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8: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uoxu 于 2019-10-29 16:33 编辑

近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上栗县人民法院生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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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日,被告黄某某、刘某某、柳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上栗县境内某山岭采伐野生樟树25棵进行出售获利。经鉴定被非法砍伐的25棵野生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并且三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植物资源,危及了当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水土等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遂对黄某某、刘某某、柳某某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补植同等数量和规格的香樟树,或者支付同等的补植费用22230元,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各被告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无异议,表示会依法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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