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李某系夫妻,2017年6月两人以购买豪车为由向某银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本金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银行如约向该夫妻两发放了贷款,夫妻二人依约按期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但自2018年7月偿还本息后一直拖欠,原告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该夫妻俩催收该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两夫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被告夫妻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且案涉借款发生在刘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应确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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