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萍乡市上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栗县雅瑶山花炮厂股东即被告人刘某甲、姚某甲、姚某乙、刘某乙、徐某某及生产工人姚某丙危险物品肇事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姚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上栗县雅瑶山花炮厂是一家安全生产证照齐全的擦炮生产企业,由多个股东组成。该厂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执行安全生产“五统一”标准,2019年1月23日晚,姚某丙在77号车间内改变工艺流程和改变工房用途合点尾药、合过火药、装过火药,在装过火药过程中硝饼起火,引发77号、78号两个车间发生爆炸,致78号车间内两名工人死亡。案发后,雅瑶山花炮厂股东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来源:上栗县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