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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申办材料非本人签名,萍乡一银行要人还钱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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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07: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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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某银行萍乡分行与钟某信用卡纠纷案件,因钟某未在信用卡申请上签名,银行要求钟某还款的诉请被驳回。
2012年11月,原告在接收他人带来的涉及被告钟某信息的信用卡申请表等材料,在未当面见证被告钟某签署材料的情况下,录入信息办理了以被告钟某为用户名的信用卡,后亦未将信用卡交付给钟某。2013年,该信用卡出现消费逾期后,原告组织客户经理及清收人员进行贷后回访及催收,上述人员确认有关申请材料并非被告钟某签字,并留有工作记录及钟某的情况说明。2019年9月,原告以被告钟某透支信用款逾期未还诉至法院,要求钟某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被告未在信用卡申请上签名的事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合意,且信用卡消费款项的实际使用亦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因此,被告钟某不应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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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0 10: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钟某不应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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