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误工费2万余元。 原告彭某是一位古稀老人,2018年6月,原告彭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易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被告易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有异议,认为其已过退休年龄,不能计算其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然已经71岁,但提供证据证明其一直从事扎纸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告有证据证明其尚在务工,故应予计算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工资情况,本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原告的自身情况,酌定原告的误工费为60元每天,共计2万余元。故判决原告误工费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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