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日12时许,在我市金典城小区西门路段发生一起汽车撞电动车案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犯罪嫌疑人童某某、黄某某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1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提请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童某某、黄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童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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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源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