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刘某与被害人金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刘某与金某发生争吵,在感情上产生矛盾。金某决定与刘某分手,并从社交平台和微信上将刘某拉黑。 2019年1月4日,刘某从宜春市来到萍乡找金某。金某带朋友兰某与刘某见面,称兰某是自己的男朋友,要求和刘某分手。刘某不同意,提出次日到金某所经营的美容店与金某见面。 2019年1月5日15时许,刘某携带一把西瓜刀、一瓶水胺硫磷(农药)来到美容店内。当日傍晚,美容店内只有刘某和金某后,两人开始说话,刘某试图挽回与金某的感情,但被金某拒绝,刘某拿出携带的西瓜刀,朝金某的头部、颈部、背部、肩部、手部等部位砍。金某流血倒地后说:“不要杀我,我有父母要养。”刘某即停止砍杀,离开现场。 金某从地板上爬起来,走到隔壁宠物店内被人发现,他人拨打110、120电话后,金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日晚,刘某回到宜春市,入住宜春市某酒店。刘某服用水胺硫磷(农药)后,于2019年1月6日2时11分拨打宜春市110报警台,称“我在萍乡一家美容店内用水果刀杀了自己的女朋友。我杀人后打的回到宜春,现在某某酒店,已经喝了农药。”随即,宜春市公安民警赶到该酒店,将已处于昏迷状态的刘某送至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得到通报后,赶到医院将刘某控制。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后,持刀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金某倒地求饶后,被告人刘某停止砍杀,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经济损失227203.56元,该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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