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李某一万余元。
李某与何某系同村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产生争执,双方在纠缠中,何某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李某的后脑袋砸了一下,致使李某后脑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局对何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赔偿事宜经公安局调解未果,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查认为,何某对李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砸伤李某,造成李某的人身损害,何某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同时确认了李某的损失金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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