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致李市长的一封信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9035|回复: 0

致李市长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13

主题

24

帖子

150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50
发表于 2019-11-20 13: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李市长:
  您好,我是麻山镇三山村村民胡绍林。您在萍乡以来,为萍乡经济建设和民生做了无数的实事、好事,在当地各界和百姓当中有非常好的口碑,在此深表钦佩和敬意!此前我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萍莲高速建设牵涉到寒舍拆迁事宜,但至今无果,为了您能听到将百姓迫切诉求,万般无奈之下,假天涯平台和您直接汇报:
  今年8月初,萍莲高速施工人员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我家房屋后的菜园施工,最近的施工点距离房屋不到2米,经向施工负责人了解并确认这是高速外缘挡墙,高14米,即距离房屋不到2米就是高达14米的挡墙,房屋上面则是每日呼啸而过的汽车,可想而知,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经不适合居住。
  去年曾有项目工作人员过来拉线测量,我再三和测量工作人员强调,我们积极配合测量和修建高速,同时,如果高速公路距离房屋过近,则请按国家规定安排拆迁。工作人员也表示未确定方案和具体距离房屋的距离,表示会纳入初步拆迁名单上报,现在只是征用房屋后面的地,若高速最终方案距离房屋很近就肯定会拆迁,请我们放心。为此,我当时还咨询了工作人员,高速离房屋的规范是多少米?工作人员明确回答高速外缘距离房屋距离是30以内就会安排拆迁。此后,未再有工作人员过来和我协商和照会施工和是否拆迁事宜。直到八月,突然两台挖机过来施工,我们才清楚最终方案是高速外缘挡墙距离我们房屋不到2米!而我们的房屋暂未被纳入拆迁范围,这是我们绝不能接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3月11日发布第593号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原则。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鉴于以上,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范,我们的房屋应在拆迁范围。但湘东区相关工作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却以下面几点为由,拒绝纳入拆迁:
  1、去年测量已经征用,是在红线范围“合法”施工。此点再次说明:所谓“红线”是工作人员此前来测量时,表示先征地,高速路线未定,明确表示肯定按国家规范30米以内会拆迁。我们此后一直在等候政府洽谈拆迁事宜,现在却突然以在“红线”内为由,是 “合法”施工;鉴于此,推翻“合法”施工一说!工作人员以已经征地,再以是在红线内“合法”施工为由的套路,实则违反《公路安全管理条例》,罔顾国家法规,何来合法?!
  2、相关负责人向我解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所谓的高速30米以内不得有建筑物,是指高速建成以后30米内不能再建房屋,而不是指在修建高速时30米以内必须拆迁”。很搞笑,如此偷换概念、断章取义解读国家法规,看来真把百姓都当愚昧的菜鸟!早以料到他们会以次说法来愚弄敷衍。在此,请问地方相关领导:
  1)全国各地高速绝大多数旁边30米以内的房屋拆迁了,难道是政府拆错了,还是百姓自己犯傻主动拆掉了?
  2)先有高速后,30米以内不能再建房屋,法规是为了保障高速沿途房屋安全,但负责人的释义是先有房屋,距离房屋30米以内仍可以再建高速,那请问此前先建好的房屋何来安全保障,岂不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或用高速车道线即是外缘线,以及《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到的房屋是永久性建筑来误导我,经向市交通局朋友和专业法律顾问查询;明确回复:1)所谓高速外缘线即是高速的栅栏或挡水墙,绝非工作人员此前所说的高速车道边线!2)无永久性建筑一说。
  4、或是湘东区有多户在高速旁边的房屋都未被纳入拆迁范围(项目相关负责人很主动的交代了他们是愚弄了多少百姓,完全置国家法规条例于不顾!)。
  5、和我强调是省重点项目。我申明:我坚决拥护修建高速,同时,也很纳闷,难到是省重点项目就可以游离于国家法规之外?可以置百姓利益于不顾?
  6、或是萍莲高速的建设资金是省级以上财政负责,沿线房屋拆迁款则由地方财政负责,暗示区财政困难为由,不考虑拆迁(多么“正当”的理由,因为财政困难,就可罔顾老百姓辛苦大半辈子积蓄才建好的房屋,置百姓利益于不顾!)
  相关项目负责人欲以上述种种完全站不住脚的理由来糊弄百姓,这是赤裸裸的愚民!他们罔顾国家法规,完全无视党纪国法,完全违背党中央、 习近平总书记的思想路线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完全违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中重点提到的:“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增进民生福祉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请问负责项目的相关领导,他们无视党纪国法,在工作中遇到问题不是去想如何合法合理解决,而是满脑子愚民思想,谈何为民服务?
  诉求:1、请项目施工人员将菜地恢复原状;2、如已定高速方案,将房屋拆迁,达成拆迁协议后,方可施工。3、我和老伴均已年近八旬,年老体弱,如过程发生任何意外,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政府必须全面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
  请李市长为民做主,安排妥善解决,谢谢!
  祝您阖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附: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三山村村民:胡绍林
                                                                    2019年11月20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