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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房地产公司被业主起诉,法官调解退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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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2 1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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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法官通过调解快速化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某房产开发公司当场退还业主王某缴纳的装修押金余款500元,促该案顺利执结。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湘东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后被告在交房时,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装修押金1000元及各种相关费用。原告的房屋装修完后,经当时的物业管理员验查未损坏任何主体结构,但被告未将原告预缴的装修押金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退还装修押金,被告均以公司并未实际收取该业主装修押金,当时实际收款人并非被告为由抗辩不予退还,原告请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诉争标的较小,为迅速化解纷争,遂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试图通过调解消除双方芥蒂,力争案结事了。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辩称并未收取原告王某的装修押金款,原告缴纳的装修押金是由当时管理该小区的相关公司收取,并未入账进被告公司,故不同意由其退款给原告。承办法官经审查了解到原告当时缴纳装修押金款时被告方出具了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遂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被告释明法理,使其正视问题,积极处理该纠纷,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协议退还原告的装修押金余款500元,促该案顺利执结。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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