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胡某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9月4日、9月6日,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易某、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胡某和吸毒人员张某、易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该房间内起获吸毒工具壶一把。 另查明,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抓获被告人胡某后,以其有吸毒行为于2019年9月7日作出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容留他人吸毒超过三次,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