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为了向某金融公司总经理被害人何某要回自己的投资款,与其他投资人商议催讨办法。3月初,投资人黄某以开办公司为由邀请被害人何某来宜春剪彩,并与被告人王某等三人提前商议好逼债事项,后决定先由王某回广西报案,黄某等人在酒店等待被害人何某。 在接到何某入住酒店后,黄某等五人冲进何某房间,喝令何某双手抱头并对其脚踢,拿匕首进行恐吓,逼迫其还钱。在何某拒绝还钱后,张某等五人开车将何某带走,黄某留在酒店安抚何某随行人员,防止其报警。在张某等人开车带离何某的路上,途经湘东区金鱼石收费站时,高速交警将何某解救。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商量采取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东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