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为让行货车导致操作不当自身摔倒,造成自己受伤及摩托车受损。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荷尧镇某路口时,为让行货车导致操作不当自身摔倒,造成自己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血样送检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4.8156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为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