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行政许可,将自家猪舍改造成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涉嫌犯罪。 近日,由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经营案,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在彭高镇彭高村将自家的猪舍改造成屠宰场,先后从宜春、湘东等地收购生猪运回该屠宰点进行屠宰,雇请员工进行生猪屠宰作业,将屠宰后的生猪肉销售给某超市和附近猪肉零售者,销售猪肉总金额为29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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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 |上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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