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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街道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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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9: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告
关于加强城镇街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新泉乡城镇街道管理,创造优美的城镇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镇,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通告如下:

  1.严禁商户出店经营、占用人行道(即政府铺设的人行道)堆放物品。

  2.严禁流动商贩占用道路、人行道摆摊经营。

  3.严禁流动商贩走街串巷流动经营,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4.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

  5.严禁餐饮店在临街面设置炉灶、早点摊点不按指定地点摆摊经营。

  6.严禁在街道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7.严禁在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8.严禁损坏绿地、路灯、下水道等市政设施。

  9.严禁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10.严禁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镇道路两侧(含人行道、绿化带)设置广告灯箱、招牌、各类亭棚及其它设施。

  11.严禁在城镇道路两侧及其它公共场地上堆放物料,占道、占地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2.严禁客运车辆进入城区在候车亭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乘客。

  13.严禁不按规定搞好“门前三包”,应做好“包环境卫生、包街道市容秩序、包园林绿化”。

  14.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

  15.严禁客运车辆及乘客向车外抛洒垃圾、废弃物等。

  16.严禁在城镇主干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及时清扫燃放残留物等。

  17.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

  18.严禁车辆在城镇道路上不按指定地点违规乱停乱放。(正确停车地点:三轮以上车辆停放在划线车位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在人行道上靠路一侧)

19.严禁影响城镇市容市貌、交通安全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其它行为。

20.严禁街道散养家禽、牲畜。

  对发现上述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我乡城管队工作人员将进行劝止并拍照留证,再次发现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将强制清除、拆除违规设置的摊点、广告等设施并没收相关设施、经营物品等;对影响城镇交通、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拍照留证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泉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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