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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法院:刑事案件“云庭审” 两起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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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6 10: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声音是否清楚?画面是否清晰?”
审判庭传来法官的询问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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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生命安全和诉讼权利,推进案件的依法审理。庭前,经与公诉机关、被告人、看守所多次沟通协调,确定采取“云庭审”的方式审理两起刑事案件。

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3月13日上午,萍乡市湘东区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技术,由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等在审判庭连线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首次实现刑事案件被告人“云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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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两起案件均有两名被告人,均为一人羁押,一人取保候审。两起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庭审下,顺利进行了法庭调查、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两起案件均当庭宣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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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启动“云间庭审”,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刘某寻衅滋事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晚,肖某与童某等人在某KTV发生争执,后二人离开现场。杨某觉得在二人的争执中丢了面子,遂邀集刘某乙及被告人刘某一起去找肖某理论,刘某乙遂邀集被告人王某。几人汇合后,因对方人多怕吃亏,刘某乙从家中拿了四把撩刀和铁棍一同到某广场夜宵摊找肖某,肖某见有人持刀棍过来,遂拿夜宵摊上凳子向杨某等人砸去,并顺势将对方的砍刀夺下与对方对打,后刘某乙等人被打散,因有人报警,峡山口分局钢城派出所出警,双方人员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受他人邀集在公共场合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两被告人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具有的累犯、前科、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简某、历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简某在湘东地区盗窃货车电瓶11起,被告人历某经营萍乡市某废品收购部,在明知简某出售的电瓶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1次,均有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被告人简某共实施盗窃11次,盗得电瓶共计23个,被告人历某明知以上赃物系盗窃所来,均予以收购。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中被盗电瓶价值共计28763元。案发后,被告人历某主动退赃28763元,已全部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历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湘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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